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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福德爺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家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林心惠律師
被 告 仁心城隍廟
法定代理人 盧基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更名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函覆提供上開2筆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登記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242 元【計算式:(199.55㎡+147.51㎡)×5,700元/㎡=1,978,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454元,應再補繳5,14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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