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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告與被告鐘天賞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86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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