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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5號
再審原告 陳明坤
再審被告 蔣黃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11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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