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561,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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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1
號再審聲請人 萬東平
再審相對人 萬蓓思
歐馨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7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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