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鄭素勤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曾百川
被 告 鍾瑞美
被 告 曾新滿
被 告 曾昭榮
被 告 曾清榮
被 告 曾恩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28,8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 │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
│ │ │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1 │高雄市美濃區美中段│44.98㎡×23,449元/㎡×203/400=535,279元 │
│ │106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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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美濃區美中段│241.75㎡×25,556元/㎡×203/400=3,135,418元 │
│ │107地號 │ │
├──┼─────────┼──────────────────────┤
│ 3 │高雄市美濃區美中段│101.14㎡×29,222元/㎡×203/400=1,499,923元 │
│ │108地號 │ │
├──┼─────────┼──────────────────────┤
│ 4 │高雄市美濃區美中段│1.24㎡×31,000元/㎡×203/400=19,508元 │
│ │132地號 │ │
├──┼─────────┼──────────────────────┤
│ 5 │高雄市美濃區美中段│6.28㎡×31,000元/㎡×203/400=98,800元 │
│ │133地號 │ │
├──┼─────────┼──────────────────────┤
│ 6 │高雄市美濃區美中段│2.54㎡×31,000元/㎡×203/400=39,961元 │
│ │134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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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5,328,8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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