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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賴義隆
被 告 彭月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5,9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6㎡×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權利範圍1/2)+(建物最新課稅現值423,900元×權利範圍1/2)=85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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