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中山金馬標槍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石城
相 對 人 董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上開判決之金額為人民幣399,360元,爰以聲請人民國108年8月29日聲請時之人民幣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4.522,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805,9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定本件非訟標的價額為1,805,90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