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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萬東平 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2
原告與被告萬蓓思間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704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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