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601,2018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羅妙鳳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傳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9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