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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游太原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游景山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游景麓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游景新即游鄭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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