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645,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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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江國任
原告與被告鄭易清、莊歆柔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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