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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蓋國偉
被 告 李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且兩造借款約定書第15條亦有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然審酌本件原告為法人,上開合約乃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且原告拋棄其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權益,認為便利被告應訴方便,逕向被告住所地之本院起訴,被告經二次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陳述,應視為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該受訴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5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經二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分別與伊訂立借款契約暨約定書(有信保基金保證),⑴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並簽立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29日起至108年7月29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93% 機動計息,目前合計年利率4.99%(計算式:1.06 %+3.93%=4.99% ),且指標利率調整時,願比照機動調整。
⑵向伊借款1,200,000 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暨約定書(無擔保),放款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29日起至108年7月29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43% 機動計息,目前合計年利率4.99 %(計算式:1.06%+3.93%=4.99 %),且指標利率調整時,願比照機動調整。
以上貸款並均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自106 年10月2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未果,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合計792,57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經二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及約定書、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客戶簡易資料查詢等料各1 份附卷證(本院卷第9 頁至第25頁)。
被告經二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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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率 │利 息 │違約金 │
│ │ │(年息)│ │ │
├──┼───────┼────┼────────┼──────────┤
│1 │317,031元 │4.99% │自107年10月29日 │自107 年11月30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年息百分之4.99計│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算之利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2 │475,539元 │4.99% │自107年10月29日 │自107 年11月30日起至│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年息百分之4.99計│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算之利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數為9期。 │
├──┼───────┴────┴────────┴──────────┤
│合計│792,570元及上開約定之利息與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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