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1080,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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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黃懷瑩即德民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盧怡伶即利智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董志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資產等事件,本院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德民動物醫院負責人,前因有債務問題而委託原告醫院之員工即被告盧怡伶設立利智企業社,代為處理原告醫院採購相關設備及發放員工薪資之業務,原告並承租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做為原告醫院設址及執行業務之處所,並發放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薪資予被告及為被告投保勞、健保。

而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下稱系爭設備)為原告醫院所有,詎被告因知悉原告有信用問題,竟對外竟自稱老闆、原告醫院為利智企業社之子公司,而主張系爭設備為被告所有,並將原告醫院大門換鎖,拒不返還系爭設備,因被告係無權占有系爭設備,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設備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設備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系爭設備為被告所購買,亦為被告所付款,為被告所有,並非原告所有。

依利智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原告醫院設立資料所載可知,利智企業社是於100年1月4日即已設立,而原告醫院則是於嗣後之100年4月間始設立、同年5月間開始營業,顯見利智企業社成立在先,原告主張委請員工即被告另設利智企業社云云,與事實不符。

實則被告於100年1月間設立利智企業社,並出資300萬元操辦成立原告醫院所需之設備及裝潢等事宜,並由原告黃懷瑩出任原告醫院院長,兩造應係合夥經營德民動物醫院之關係,此由被證1原告黃懷瑩於107年8月間所寄發予被告之存證信函內容之記載即可知。

姑不論兩造間就德民動物醫院之經營關係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究為合夥關係或合作關係,然被告絕非原告醫院之員工,原告醫院內設備(無論係成立時購買或日後陸續購買)亦不能認係原告個人所有之物,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系爭設備云云,並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德民動物醫院於100年4月14日設立、利智企業社於100年1月4日設立,黃懷瑩為德民動物醫院負責人、盧怡伶為利智企業社負責人。

並有德民動物醫院、利智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可稽(卷二第50頁、卷一第20頁)。

(二)黃懷瑩每月原自德民動物醫院領取薪資,原領取60,000元,之後改成領取70,000元、盧怡伶每月自德民動物醫院領取薪資30,000元。

並有德民動物醫院之支出明細表可稽(卷㈠第20頁)。

(三)黃懷瑩未於德民動物醫院投保勞健保,盧怡伶亦未於德民動物醫院投保勞健保,而是於高雄市醫務雜務職業工會投保勞保,德民動物醫院再補助盧怡伶勞保費用。

四、本件爭點:系爭設備資產是否為原告所有?

五、本院論斷:

(一)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

,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20年上字第2466號判決要旨可參。

又當事人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始得謂已盡其舉證責任,如未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其不利益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設備為其所有,惟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此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其舉證必須達於使本院得有確信之程度。

然查,原告並未提出使本院得有確信程度之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之主張,已不足信。

(二)而被告抗辯爭設備係由被告所購買,業據被告提出系爭設備之資產清冊、被告與廠商簽定之買賣合約書、利智企業社盧怡伶存褶帳戶付款之交易明細表、支票、匯款單、統一發票、出貨單及銷貨單、支出證明單、銷貨憑證、保證書、設備照片等為證(見卷一之一,107簡抗第2號卷,第9-97頁、第134-142頁,卷三第30-79頁)。

上開設備之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出貨單及銷貨單等文件上記載買受人為利智企業社部分,依上開證據均在被告持有之中、買受人為利智企業社、付款人亦為利智企業社,堪認係由被告所購買;

而其中出賣人傳承儀單有限公司及總騰醫療儀器行部分雖記載買受人為原告,惟依上開證據均在被告持有之中、係由被告所出面購買、且付款人亦為利智企業社盧怡伶之存褶帳戶所付款,而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係由其所購買,是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及係由被告所出面購買及付款人為利智企業社盧怡伶之情形,堪認應是由被告所購買;

另其中部分設備之買受人雖記載為利智企業社(德民動物醫院),惟依上開證據均在被告持有之中、係由被告所出面購買、且付款人亦為利智企業社盧怡伶之存褶帳戶所付款,而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係由其所購買,是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及係由被告所出面購買及付款人為利智企業社盧怡伶之情形,亦應認為係被告所購買。

(三)原告被告提出上開證據後,雖主張利智企業社購買系爭設備付款之上開存褶帳戶之資金,係由德民動物醫院之盈餘所匯入,上開帳戶之資金應認係原告德民動物醫院所有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舉證以實其說,且其舉證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然原告僅空言主張,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原告於107年8月3日寄發予被告之存證信函,已自承「本人(按:即原告黃懷瑩)…經友人介紹,於100年間與盧怡伶即利智企業社成立合作關係,雙方口頭約定由盧怡伶提供伊所有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房屋,並出資300萬元,購買動物醫院所需儀器、設備供本人使用…盧怡伶…領取3萬元薪資…本人則領取7萬元薪資,其餘收入,扣除醫院所需費用,及提撥10%盈餘供將來更新醫院設備後,剩餘盈餘由雙方對分…」等語(卷二第72頁),故原告主張利智企業社存褶帳戶之資金,係由德民動物醫院之盈餘所匯入,上開帳戶之資金應認係原告德民動物醫院所有云云,不足採信。

(四)又原告雖主張:原告因有債務問題而委託原告醫院之員工即被告盧怡伶設立利智企業社,代為處理原告醫院採購相關設備及發放員工薪資之業務,原告並承租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做為原告醫院設址及執行業務之處所,並發放每月3萬元薪資予被告云云。

惟查,原告之主張,顯與原告於107年8月3日寄發予被告之存證信函所自承之「…成立合作關係,雙方口頭約定由盧怡伶提供伊所有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房屋,並出資300萬元,購買動物醫院所需儀器、設備供本人使用…」等語不符;

且亦與依利智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原告醫院設立資料(卷一第20頁、卷二第50頁)所載可知,利智企業社是於100年1月4日即已設立,而原告醫院則是於嗣後之100年4月間始設立,顯見利智企業社成立在先,原告醫院則成立在後,是原告主張因債務問題委請員工即被告另設立利智企業社,代為處理原告醫院採購相關設備及發放員工薪資之業務云云,亦與事實不符。

(五)另原告雖主張其為德民動物醫院負責人,德民動物醫院為其獨資設立,醫院內之系爭設備為其所有云云,惟查:⑴原告之主張,顯與上開存證信函所自承之事事不符。

⑵參以德民動物醫院之負責人曾於102年4月30日至104年7月21日變更為林協興(見卷二第50頁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函文附件),而林協興擔任德民動物醫院之負責人,並非與原告簽定聘雇契約,反而是與被告簽定聘雇契約(卷三第81頁),並於與被告簽定之聘雇契約之約定條款第6條與被告約定「德民動物醫院之經營決策權屬於甲方(即被告之利智企業社)」等語,且林協興擔任院長之各項費用均是由被告所給付,有被告提出之支出證明單、林協興簽收收據(卷三第146頁以下)在卷可稽,另與林協興協商者為被告,亦有被告提出之與林協興間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卷三第238頁)在卷可稽,足見德民動物醫院要由何人出任院長及如何決策係由被告決定。

⑶又德民動物醫院之薪資冊、營收、營業額、會計總表、傳票、流動現金明細表等資料,每月均由員工即訴外人鍾乙玄寄報告表予被告(卷三第83頁以下及第126頁以下),內容除寄送上述各種院內財務資料外,尚有如「Dear怡伶修正下列獎金,取消鄭啟玄的部分請另外轉存匯入,費用已列入12月帳了,謝謝」、「Dear怡伶附件有多一件3月份要開票給廠商的傳票,為3月份的帳,先部分給您對帳,如有問題還請告知,謝謝」等,下級對上級報告語氣之信件內容,如被告僅是德民動物醫院之員工,其他員工又何必向被告按月報告院內財務狀況,被告又怎能握有老闆或合夥人才有之財務資料;

另包含原告在內之德民動物醫院員工之薪資係由被告之帳戶所撥付,有被告出之楠梓翠屏郵局存褶往來明細資料(卷三第90頁以下及第117頁以下)在卷可稽,且原告並自承被告可分配德民動物醫院盈餘之45%。

⑷再依被告與德民動物醫院員工即訴外人卓俊宏、郭詩瑜、黃千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卷三第93頁以下)所載。

因原告於107年3月22日帶人至德民動物醫院搬運物品,隔日卓俊宏即以Line通知被告「發生事情了請盡快處理」等語,並就動物醫院現狀拍照傳送予被告,並屢稱被告為「老闆娘」;

另107年3月28日原告第二次帶人至德民動物醫院搬運物品後,卓俊宏亦對被告稱「老闆娘我們要下班前黃醫師帶人進來搬東西我們也不知道怎麼辦只好照做」,倘若被告並非動物醫院之老闆之一,則員工何必在醫院出事時立刻回報被告。

另依被告與郭詩瑜、黃千玲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對院內狗叫應如何處理、動物醫院引薦醫師要先跟被告談過等動物醫院經營大小事務,郭詩瑜、黃千玲均向被告請示並接受被告指揮等。

⑸另德民動物醫院之員工及原告之團體保險,係由被告之利智企業社,以利智企業社為要保人,向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而非由原告投保,有被告提出之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卷三第98頁)在卷可稽。

故綜依上開事證判斷,兩造應係合夥經營德民動物醫院之關係,而兩造既為合夥關係,則德民動物醫院之所有設備、資產、負債,應均屬於合夥事業所有,而非原告單獨所有,於合夥清算前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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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資產編號│      資產名稱        │ 存放位置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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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DM-0001 │Mindray落地式彩色督卜 │第二診療室│
│  │        │勒超音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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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DM-0002 │CLASS LASER PRORUCT   │  X 光室  │
│  │        │【Companion Therapy   │          │
│  │        │Laser CT Z000000000台│          │
│  │        │、光纖握柄(含4個治療 │          │
│  │        │探頭一組)、護目鏡與面│          │
│  │        │罩】                  │          │
├─┼────┼───────────┼─────┤
│ 3│DM-0003 │CR運算用電腦主機(動物│  X 光室  │
│  │        │用數位影像系統)      │          │
├─┼────┼───────────┼─────┤
│ 4│DM-0004 │KONICA Regius Sigma 2 │  X 光室  │
├─┼────┼───────────┼─────┤
│ 5│DM-0005 │Intelect Vet復健超音波│  復健室  │
│  │        │(傳承Chattanooga電流 │          │
│  │        │刺激治療儀)          │          │
├─┼────┼───────────┼─────┤
│ 6│DM-0006 │移動式洗牙平台(超音波│2 樓手術室│
│  │        │洗牙機ART)           │          │
├─┼────┼───────────┼─────┤
│ 7│DM-0007 │顯微手術專用平台(DECA│2 樓手術室│
│  │        │-21)                 │          │
├─┼────┼───────────┼─────┤
│ 8│DM-0008 │鼻氣管噴霧機(耳鼻喉治│2 樓手術室│
│  │        │療台含內視鏡)        │          │
├─┼────┼───────────┼─────┤
│ 9│DM-0009 │麻醉機+自動呼吸器     │2 樓手術室│
│  │        │(TASUKE動物專用麻醉機│          │
│  │        │)                    │          │
├─┼────┼───────────┼─────┤
│10│DM-0010 │桌上型離心機AN2       │3 樓會議室│
│  │        │(CN-3600 HSIANGTA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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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M-0011 │吸引器(DF-760)      │2 樓手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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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M-0012 │光源供應器            │2 樓手術室│
│  │        │(VET-8150動物專用電子│          │
│  │        │內視鏡)              │          │
├─┼────┼───────────┼─────┤
│13│DM-0013 │製氧機/氧氣製造機     │2 樓住院部│
│  │        │(Philips)           │          │
├─┼────┼───────────┼─────┤
│14│DM-0014 │ICU(寵物專用多功能加 │2 樓住院部│
│  │        │護病房系統)          │          │
├─┼────┼───────────┼─────┤
│15│DM-0015 │高溫高壓滅菌釜(子彈型│ 2 樓廚房 │
│  │        │)                    │          │
├─┼────┼───────────┼─────┤
│16│DM-0016 │恆溫水浴槽(DENG-YNG)│ 2 樓廚房 │
├─┼────┼───────────┼─────┤
│17│DM-0017 │桌上型離心機200A      │3 樓會議室│
│  │        │(DSC-200A-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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