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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袁梅生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被 告 鄭進來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追加請求確認被告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本金新臺幣401,500元及其利息部分不存在,聲請再開辯論。
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爰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107年9月14日前具狀說明「倘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遲延利息、違約金各自何時、如何計算?」,並舉出相關佐證,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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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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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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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高雄 │左營 │新庄 │ 五 │1082 │ 1305.00 │ 10,000分之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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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高雄 │左營 │新庄 │ 五 │1084 │ 1354.00 │ 10,000分之78 │
├─┴───┴───┴───┴──┴───┴───────┴───────────┤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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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計 │及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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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鋼筋混凝土造 │95.11 │陽台:13.46 │全部 │
│ │ │五小段1082地號 │16層 │ │花台:4.72 │ │
│ │ ├─────────┤ │ │ │ │
│ │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 │ │ │ │
│ │ │路73巷12號9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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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新庄段五小段109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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