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402,202401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黃光明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黃敏男
黃德藏

黃永源
黃平界
黃清沛
黃清岳
黃徐碧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祥
被 告 黃麗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慶豐
被 告 黃英聲
黃同德
黃育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駿
被 告 黃德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忠賢
被 告 黃玉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王金緞
被 告 黃世聰

黃慶豐

黃文福

葉嫌
楊葉牽治
高黃美

邱美金
黃四吉
黃建銘
黃素琴
黃秀惠
黃丁煌
黃丁福

黃張美金
黃永隆
黃俊貴
黃俊明

黃淑雅
黃俊益
黃大順


黃吳貴美


黃馨慧
黃秀月

黃秀珠

黃正順
黃包春美
黃國明
黃國清


黃淑芬

黃淑秋
黃玉溱(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詩捷

被 告 黃玉進(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興(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花(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慶(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玉(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彬(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許芳瑞律師(即黃玉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件被告許芳瑞律師(即黃玉添之承受訴訟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對分割之意見,惟與黃永進其餘繼承人之意見相左,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