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育丞
李約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54號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2,046,754元(見107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卷第16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