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功全
尹倩君
尹倩雯
尹倩敏
尹倩倩
尹樂蓁
尹倩玉
尹倩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辰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26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45,485 元(先位上訴聲明之利益高於備位上訴聲明,是以先位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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