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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左謹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分別載明消費帳款、利息、違約金、國外交易手續費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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