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813,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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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

債 權 人 孫文正


債 務 人 謝陳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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