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
RY CO.,LTD.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李維中律師
相 對 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110 年9 月28日所為之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AT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FUTURE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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