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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許陳貴美
陳貴金
陳貴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林芳伃(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陳妙怡(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諺(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維(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部分事實仍須調查釐清,認有傳喚證人陳明吉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另被告就本件涉訟土地如已辦妥繼承登記,請儘速陳報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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