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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就1,056,397元部分係連帶或共同給付,依據為何?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本件請求給付金額1,244,596元,扣除上述1,056,397元後之款項,債務人三人應各給付之金額為何,請分別臚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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