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2162,201910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鐘文翊



債 務 人 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