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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陳采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參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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