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謝明澍兼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元彬即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文健即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杜氏娟即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元彬、謝文健、杜氏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騰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明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由債務人謝元彬、謝文健、杜氏娟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騰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明澍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