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債 權 人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債 務 人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寬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新臺幣61,200元之支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2 月28日,另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間付款條件之約定或請款明細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