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549,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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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債 權 人 陳淑貞
債 務 人 曾美紅

債 務 人 曾鈺圓
債 務 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曾美紅、李建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債務人曾美紅、李建興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以曾美紅簽立支票一紙,並經李建興、曾謚圓背書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所示,背書人除債務人李建興外,另有第三人曾謚圓、洪瑞程,而無曾鈺圓之背書,是本院裁定命補正釋明對債務人曾鈺圓請求之依據為何,債權人收受後於108年2月27日陳報狀仍未釋明對債務人曾鈺圓請求之依據,且依債權人提出之曾鈺圓戶籍謄本所示,其原名為「曾圓」非「曾謚圓」,亦無提出其他相關資料足資證明該二人為同一人,是該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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