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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信
債 務 人 李憲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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