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2158,201903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智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聰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依新臺幣74,299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帳務明細表所載,930705聯行存現餘額71,299)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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