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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智超
債 務 人 陳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交易明細查詢,於930308聯行存現2,400 ,餘72,442,其後之支出為違約金及利息,又債權人未釋明違約金及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計息本金,無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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