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4671,2019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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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曾宗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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