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李建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李明泰
李明洋
李淑美
李光榮
李壽昌
李張秀花
李明宵
林李美惠
蔡清田
蔡淑媛
李阿孍
李素貞
謝李彩華
葉李阿瑗
李桂花
李書田
李水發
李水漲
李金城
郭明柱
郭秋萍
郭秋蘭
郭隆峯
薛秀治
郭盈伶
郭淑芬
郭秋君
郭建佑
郭建廷
曾玉珍
葉子寧
葉夙芳
葉明志
葉碧惠
蔡李梅桂
李濟吉
李建慶
李宛蓉
李清海
郭李秀香
李麗珠
李淵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李淵泉
李俊瑯
李寀華
李珊瑩
李岳峻
李苜莉
蘇忠正
蘇惠靜
蘇惠菁
蘇惠雲
蘇惠蘭
蘇韻均
施李梅桂
李錦秀
史清標
史錦忠
史清雄
史清林
史清松
史玉珍
史惠珍
鄭曾朱川
鄭惠鴻
鄭雅菁
鄭雅芬
鄭秋雯
鄭明輝
林鄭美香
周鄭美惠
陳清河
陳清輝
張烏來即張明輝
張博翔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玉純
被 告 張和蓉
張婷宜
張婷華
徐陳淑惠
楊滿雄
楊滿榮
楊滿華
鄭楊壽美
楊麗美
追加被告 李英美
李美麗
李美蘭
李鎮城
陳麗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郭隆發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莊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訴訟標的土地登記共有人李江水之繼承人,原告尚漏列陳清泉為被告,有當事人不適格之虞,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 年9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內陳報陳清泉(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戶籍謄本,並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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