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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許鄭淺
許瑞文
許鴻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許瑞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許瑞益
許若淳
許宏森
許貞瑩
王許有理
林許鴻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許鄭淺之訴訟代理是否合法部分,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擬職權就原告許鄭淺之委任過程,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劉思龍律師,兩造如有意見陳述,應於109 年9 月1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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