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世雲
劉昆山
劉福才
劉添全
劉福隆
劉家成
劉明新
劉明和
劉再和
劉再順
劉美香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忠正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三
劉明笙
劉森輝
劉森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秋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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