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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洪源津
顏清錡
林政德
蔡宗勳
吳景陽
蔡慶彰
陳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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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
│ 1 │洪源津│246,016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2 │顏清錡│246,249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3 │林政德│273,933元 │2,980元 │1,987元 │993元 │
├──┼───┼──────┼─────┼──────┼──────┤
│ 4 │蔡宗勳│219,749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5 │吳景陽│114,374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
│ 6 │蔡慶彰│241,333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7 │陳志誠│138,749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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