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原重訴,2,2024011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昇樺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麗惠間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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