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王曉軍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郭大維律師
匡載禾律師
李育儒律師
追加被告 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肇傑
訴訟代理人 劉添富
陳昱憲
周秀美
參加訴訟人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宮行宇
楊明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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