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補,65,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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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薛駿良


被 告 燕巢靜和醫療社團法人燕巢靜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堯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日共八日又二小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6元(即原告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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