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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黃世明
陳百蒼
楊佳恒
張慶裕
陳錦雄
簡錫光
鄒禮仲
林穎聰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黃世明 │144,624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
│2 │陳百蒼 │235,549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3 │楊佳恒 │238,500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4 │張慶裕 │143,999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
│5 │陳錦雄 │86,249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
├──┼────┼──────┼─────┼────────┼──────┤
│6 │簡錫光 │225,166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7 │鄒禮仲 │183,124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8 │林穎聰 │227,624元 │2,430 元 │1,620元 │8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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