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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王信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吉雄、黃柏璋、張文富、黃松池、游振峰、蘇添從、吳舉訓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0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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