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韓大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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