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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吳浚誌
債 務 人 古信旺
債 務 人 古信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本票,票面金額為貳萬陸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求新臺幣270,000 元之依據,債權人109 年8月12日民事陳報狀僅陳稱備註文義:「9 個月,每月24日還款參萬元」,惟上開備註僅為還款方式,且依該本票約定利息為0 利率,無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金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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