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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列載債務人安涸工程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最新可供合法送達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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