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712,2020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泓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泓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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