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泓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泓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