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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債 權 人 常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偉華
債 務 人 瑞豐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金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對於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未清楚表明月日,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
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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