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946,2020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46號

債 權 人 岩灣新村乙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龐陳傑


債 務 人 陳道來即陳絹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安康即陳絹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淑英即陳絹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絹妹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絹妹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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