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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銅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為李「銅」樹非李「桐」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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