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1499,2020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9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邱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9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65938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2120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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