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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嵇郭墨、嵇寶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嵇耀圻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報有無拋棄繼承。
二、補上蓋有市長全名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方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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