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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白昌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詩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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